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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现就《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主要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争创改革体制机制和人才战略资源新优势,破解人才评价难问题,为人才松绑,激发活力,支持人才创业创新,作为《高水平推进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配套政策之一。针对现行职称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评价与使用结合不够紧密、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明确改革方向,提出改革任务,规划改革路径,落实改革职责。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共17条。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第二部分加强改革统筹设计,明确职称体系设置和分级分类改革要求,分别提出事业单位职称和企业单位职称改革举措。第三部分完善职称评价机制,对健全评价标准、探索量化评价体系、丰富评价方式提出具体要求。第四部分强化改革政策衔接,明确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的举措,建立优秀人才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第五部分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健全评审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推进信息化建设。第六部分加强改革组织领导,明确各地、各部门工作职责。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措施:

(一)关于职称专业和层级设置(第3条)。对于如何优化职称的专业和层级设置提出了具体举措。其中,职称专业可增可减,结合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特点,可细化分设职称专业类别;对设置不规范、专业性不强、纳入淘汰范围的落后产业的职称专业进行精简。职称层级进一步拓展,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结合现有人才队伍整体水平,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经批准可设置到正高级。

(二)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第5条)。评聘结合目标,以岗用人、竞聘择优、能上能下,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明确了事业单位评聘结合的做法,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严格履行公布岗位信息条件、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职称评聘程序。强化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竞聘考核、绩效分配等人事制度改革协同配套,同步推进。

(三)关于下放评审权(第4、6、14条)。坚持谁用人、谁评价的改革方向,推动单位自主评价和行业业内评价改革。向用人主体放权。明确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聘的单位,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向行业放权。推行工程领域社会化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由自律规范、专业性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牵头,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制定业内评价标准,采取政府授权备案形式,成熟一个授权委托一个;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受理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价机制。注重放管结合。落实权责一致原则,按评审权限,实行哪里评哪里发文发证;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督察复审制度,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关于完善评价标准(第7、8、9条)。对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提出了具体举措。在评价标准制定主体上,明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完善指导标准,对本行业全省的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对于开展自主评聘的单位,要根据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聘任要求,制定评聘标准。在评价标准的总体要求上,要求坚持以用为本,根据不同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反映专业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绩效为重点,制定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评价标准。在评价标准的指标设计上,要求把定性的标准逐步改革为体现实际工作能力业绩的量化考核指标,提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教学科研成果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量化评价并不是“唯分数”,而是对评价标准的再细化,对专家评审的再规范,用更科学、刚性的尺度,降低职称评审的主观随意性,量化标准经试用、公开后,在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更好的导向作用。在对外语、计算机和论文要求上,破除外语计算机门槛和唯论文的倾向,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统一要求,对论文要求从工作和岗位实际需要分别对待。但不唯论文并不是不要论文,对外语计算机不作统一要求,也不是一概不作要求,而是坚持以用为本,从职业分类出发,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完善评价标准过程中研究提出符合实际的意见要求。

(五)关于畅通人才的职称通道(第12条)。主要对于畅通优秀人才、引进人才、高技能人才和海外人才的职称通道作出了制度安排。在优秀人才绿色通道方面,以量化评价体系为基础,打破学历、资历限制,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获得重大“标志性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在引进人才方面,对于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项评价,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任,不受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限制。在打通技能人才与工程人才通道方面,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海外人才方面,规定在我省合法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六)关于职称改革领导和保障(第15、16、17条)。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推进和优化职称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专门规定。在组织领导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改革推进机制方面,要求省人力社保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发挥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职能,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职称信息化建设方面,与“最多跑一次”改革紧密结合,在中央《意见》基础上,把证书查验升级为电子证书,把单一的证书服务拓展为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全流程的信息平台,逐步建设一个能反映专技人员职务升降、岗位变动、单位调整,并覆盖学习、培养、工作等全面情况的人才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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